1、當年犯的“流氓罪”,判刑四年。
2、其實主要是因為被人舉報,說遲志強“跳光屁股舞”“集體搞不正當男女關系”等因素,正好碰上1983年席卷全國的“嚴打”運動開始後,正好撞在槍口上,放現在很多舞會或聚會是正常不過的了,但是處于風口浪尖的1983年嚴打運動,是導緻遲志強出事的主要原因。
3、1983年10月遲志強在拍攝電影時被拘捕,當時的南京市公安局為此進行了認真地調查取證,決定不對遲志強追究其刑事責任,要求長春電影廠内部處理。而到了1984年5月24日,南京中院以流氓罪判處遲志強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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