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異地遷移戶口,首先需要去所居住地的當地派出所開具戶籍證明,并且準備落戶申請書。然後要帶有相關證明材料去所居住地的村委會開具準予遷入介紹信。相關證明材料包括本人的居民身份證以及戶口本等證件。然後再呈交到所在地的派出,等待當地派出所的審批。當派出所審批通過,會開具準予遷入證明。最後當拿到戶口遷移證以後就完成了落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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