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要辦理子女的戶口遷移的,應當攜帶離婚證或者法院發放的有效的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原來的戶口本、子女的出生證明到當前夫妻雙方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請戶口遷出;申請過後,可以拿着離婚證明到遷入地的村委會或者居委會開具遷入證明信,并同時到派出所申請準遷入證明;拿到證明之後就可以開具戶籍遷移證;最後,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入戶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農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一)複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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