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被賠償人死亡的,國家賠償的項目和标準是: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标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标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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