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職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内的全部存儲餘額。
二是職工與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滿兩年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内的全部存儲餘額。
三是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并與所在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内的全部存儲餘額。
四是職工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或低收入家庭救助範圍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内的存儲餘額,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被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或低收入家庭救助範圍期間及之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法律依據】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内的存儲餘額: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3、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4、離休、退休的;5、出境定居的;6、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7、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9、管委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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