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聚合支付的業務開展情況來看,前期聚合支付可提供支付通道、集合對賬、金融服務引導等服務内容。相比第三方支付的高門檻,聚合支付的進入門檻偏低,主要依靠手續費和技術服務費獲取利潤,利潤少,競争激烈。
2、聚合支付也被稱為“第四方支付”,不同于第三方支付介于銀行和商戶之間的模式,聚合支付介于第三方支付和商戶之間,通過APP,網站等渠道聚合多家合作銀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及其他服務商的API接口等支付工具而為B端中小商戶提供在線支付綜合解決方案。
3、不進行資金清算,其本身并不持有央行頒發的支付牌照,但能夠根據商戶的需求進行個性化定制,具有靈活性,利潤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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