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擔保法》第33條和第63條,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别在于是否轉移擔保财産的占有。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抵押、抵押人、抵押權人和抵押物,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财産的占有,将該财産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财産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财産的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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