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指由地方政府為家庭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的農村貧困群衆,按最低生活保障标準,提供維持其基本生活的物質幫助。該制度是在農村特困群衆定期定量生活救濟制度的基礎上逐步發展和完善的一項規範化的社會救助制度。
保障标準: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夠維持當地農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飯、穿衣、用水、用電等費用确定,并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随着當地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時進行調整。
對象範圍: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是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的農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殘、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以及生存條件惡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難的農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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