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小孩改名字的手續是:
1、18周歲以下的人需要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更改姓名,需要帶着變更之前的戶口本以及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還要有變更申請書和單位開的變更姓名,證明收養關系變更的要帶着收養證。
3、向派出所戶籍科提交,派出所經過調查審核,确認無誤後上報地方分局進行再次審核,之前的名字會在戶籍頁“曾用名”一欄中體現。
【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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