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定标準:
1、凡具有本市正式農業戶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标準的農村居民均屬保障範圍。
2、夫妻一方持有本市農業戶口,其配偶及子女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區縣農業戶口,在現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标準的人員.
3、其他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人員。
4、具有正常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而造成生活困難的人員以及采取規避法律行為造成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的人員不屬于農村低保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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