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是否可歸責于債務的事由,債務人均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免除債務人的實際履行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此外,若違約人的行為構成犯罪,違約人依法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2、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緻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債務人應免除實際履行責任,但應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3、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緻一時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後,債務人應履行原債務,并承擔違約責任,但此時履行不得違反《合同法》第110條規定。
4、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緻合同履行不能,債務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實際履行責任,對能履行的部分仍應繼續履行,但不得違反《合同法》第110條的規定,并同時承擔違約責任;若部分履行不能緻使債權人訂約目的不能實現,債權人可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5、若因不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緻合同履行不能,債務人的法律後果分别表現為:1)解除原債務的實行履行責任。因一時履行不能,債務人在不能障礙消除前不負履行遲延責任;2)遇有履行不能情形時,債務人有及時通知對方的義務,并有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證明的義務,如《合同法》第118條的規定;3)除承擔違約責任,如《合同法》第117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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