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的失效,是指承諾的法律效力歸于消滅。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就失去效力。
(1)承諾被撤回;
(2)遲到的承諾;
(3)承諾對要約的内容作出變更,遭到要約人反對的,該承諾失去效力。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十七: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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