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效力是指公司解散作為一種法律事實狀态所引起的相關法律關系的變化。公司解散效力的條件有:
首先,公司解散即必須停止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所有活動均必須限于清算的範圍内。公司解散後,實質上公司解散後由經營公司轉變為清算公司,公司的董事會、法定代表人不再代表公司行使職權。
其次,公司應進入清算程序,由清算組織取代公司機關而為法律行為。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解散後應當在15日内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确定其人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不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指定清算組成員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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