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離婚損害賠償的意義在于有效彌補了社會道德功能的不足,以及現有《刑法》制度之空白;是婚姻關系中的法定義務的内在要求。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