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法制的指導思想:
德本刑用,即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強調法律寬簡、穩定、劃一,以利于執行和遵守;嚴明法制,一斷以律;主張立法寬簡與劃一。寬即要求刑罰應該寬大,不搞嚴刑峻法,簡,即要求法律要簡明扼要,使百姓一目了然,知所以避就,以發揮法的預測作用;貴、良、賤同罪異罰。唐代将居民分為特權者、良人、賤民三等。特權者包括皇帝、貴族、官僚及其親屬,他們享有各種法律特權;同居相為隐,同居相為隐即一定範圍内的親屬,互相窩藏犯罪,可以減免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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