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開發合同違約責任有:
1、研究開發人未按計劃實施研究開發工作的,委托人有權要求其實施研究開發計劃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2、将研究開發經費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的,委托人有權加以制止,并要求其退還相應的經費用于研究開發工作。
3、由于研究開發人的過錯,造成研究開發成果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其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第一百八十六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财産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條文對違約責任均做了概括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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