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缺席後果:
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院可在查明事實後缺席判決,如果由于被告缺席,導緻有利于被告的證據未能舉證和質證,那麼被告可能需要承擔不利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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