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公訴後是不能批捕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将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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