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野豬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屬于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态、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不可獵殺,并且該物種已被列入國家林業局2000年8月1日發布的《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因此打野豬是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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