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孤兒的手續的辦理:
(一)申請
要求收養子女的當事人夫妻雙方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收養登記,一方不能親自到場的,要出具經公證的委托收養書。被收養人如果已年滿十周歲,必須親自到場。按照收養登記機關的要求如實填寫《收養申請書》。
(二)審查
審查是收養登記工作的中心環節。登記機關要對申請收養當事人進行全面地審查,審查工作必須耐心、細緻,依法辦事,不得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三)登記
經過認真的審查,掌握了申請收養人、被收養人、送養人的有關情況後,即可以決定是否準予登記。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收養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不予登記的,也應向當事人說明理由,進行必要的法制宣傳。
【法律依據】
《收養法》第十六條收養關系成立後,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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