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賣文物罪對拍賣公司有制約。
有下列制約:
1、《拍賣法》第8條,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經審批才能轉讓的物品或者财産權利,在拍賣前,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委托拍賣的文物,在拍賣前,應當經拍賣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鑒定、許可。
2、《文物保護法》第54條,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的,應當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頒發的文物拍賣許可證。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不得從事文物購銷經營活動,不得設立文物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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