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資者以現金投入的資本,應當以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作為實收資本入賬。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超過其在該企業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
2、投資者以非現金資産投入的資本,應按投資各方确認的價值作為實收資本入賬。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産,應按該項無形資産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入賬。
3、投資者投入的外币,合同沒有約定彙率的,按收到出資額當日的彙率折合;合同約定彙率的,按合同約定的彙率折合,因彙率不同産生的折合差額,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4、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合作期間歸還投資者投資的,對已歸還的投資應當單獨核算,并在資産負債表中作為實收資本的減項單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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