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級人民法院在收到死刑執行命令後,會通知死刑犯死刑執行的時間,一般是收到命令七天内執行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内交付執行。
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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