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債務人信息不一定合法。如果債務人是失信被執行人的,公開債務人信息是合法的行為。反之債務人不是失信被執行人的,随意傳播洩露債務人信息則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1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将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的;
(二)以僞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轉移财産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财産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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