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的條件是:
(1)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産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産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預計遠低于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産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會行使這種選擇權。
(3)租賃期占租賃資産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占百分之七十五及以上)。
(4)就承租人而言,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産原賬面價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産原賬面價值。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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