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是部分城市針對非當地戶籍的人員在城市作長期居住、工作和生活時的一個憑證。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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