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裝叛亂、暴亂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104條的規定,對實施武裝叛亂、暴亂的下列人員應立案追究:
(1)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2)積極參加的;
(3)其他參加的。
本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本罪沒有規定“情節”方面的要求,并不要求已經造成實際的危害後果。隻要行為人已經着手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行為,不管是在密謀、策劃階段,還是已經付諸實施,都應當立案追究。一般來說,本罪情節的輕重和立案标準主要依據犯罪主體的情況而定。本罪是選擇性罪名,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的,構成武裝叛亂罪;組織、策劃、實施武裝暴亂的,構成武裝暴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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