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産的他項權是指除産權人及共有權人以外的其他團體或者個人對該房産涉及的權利,通常是指抵押權利,他項權證由他項權人持有。一般房産購買時,選擇按揭貸款時,在房屋所有權證書中,會有他項權利内容記載。
房産設有抵押,即他項權證未注銷,該房産處置權受到限制,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進行合法交易,不能辦理産權過戶等相關手續。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三十三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财産的占有,将該财産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财産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财産的價款優先受償。(《擔保法》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财産的占有,将該财産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财産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财産為抵押财産。(《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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