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審多久傳喚一次法律對此沒有明确的規定,需要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三司法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案件的具體情形進行傳喚。但如果三機關一旦傳喚,被取保候審人則應該立即前往報到。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内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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