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闖紅燈。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章第十條的相關規定:
指揮燈信号:
1、綠燈亮時,準許車輛、行人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準妨礙直行的車輛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準許車輛按箭頭所示方向通行;
2、黃燈亮時,前兩款規定亦适用于列隊行走和趕,不準車輛、行人通行,可以繼續通行;
3、紅燈亮時,不準車輛,但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和已進入人行橫道的行人、行人須在确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右轉彎的車輛和T形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遇有前款2、3項規定時,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行人通行;
4、綠色箭頭燈亮時,準許車輛按箭頭所示方向通行;
5、黃燈閃爍時,車輛、行人須在确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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