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繼續教育不是所有形式都需要考試,《财政部關于印發<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通知》第19條後四項不需要考試,可以折算繼續教育學分。
繼續教育學分計量标準如下:
參加财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考試,以及省級财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财務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考試,被錄取的,折算為24學分;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産評估師、注冊稅務師考試,每通過一科考試,折算為24學分;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會計類專科以上學位學曆教育,通過當年度一個學習科目考試或考核的,折算為24學分;獨立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其認可的會計學術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課題結項的,每項研究課題折算為24學分;與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項研究課題的第一作者折算為24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2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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