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兩個月;
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的時間從判決确定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5日以内将判決書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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