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撤銷緩刑聽證程序是:
1、對于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而應當撤銷緩刑的,由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審判新罪時,對原判決宣告的緩刑予以撤銷;
2、對于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而應當依法撤銷緩刑的,原作出緩刑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同級公安機關提出的撤銷緩刑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法律依據】
根據《關于适用的解釋》第四百五十八條,人民法院應當将撤銷緩刑、假釋裁定書送交罪犯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由其根據有關規定将罪犯交付執行。撤銷緩刑、假釋裁定書應當同時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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