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
1、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4、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5、失業保險金的标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确定。
6、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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