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鑒定證,是在1996年《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勞部發138号文件中第十條裡提到的,但這文件已經在2010年被廢止。
為了防止質量低劣的特種勞保用品進入流通領域危及勞動者的安全健康,國家規定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定點經營。特種勞保用品應該具備的三證一标志就是生産許可證、産品合格證、安全鑒定證和安全标志。特種勞保用品安全标志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監制,加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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