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買房的,房産證上不一定必須寫夫妻雙方的名字。因為夫妻雙方隻要是在結婚後購買的房屋,不論登記在哪一方的名下或者是登記在兩人的名下,都應當視為夫妻的共同财産。并且這種共同财産是按份共有,夫妻雙方對于該房産都享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産、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産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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