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司法機關對審理結束的案件作出裁決。
民事案件一般至少開庭一次,且應以查明案情為标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如果是簡易程序,三個月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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