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虛開發票罪是指個人或者單位對于除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具有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發票外的普通發票,存在着的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或者介紹他人虛開等的不法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财務管理以及稅收征管制度,自然人和單位均可做本罪的犯罪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客觀方面實施了“虛開”的行為。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三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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