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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對新人在雲南省玉龍雪山拍攝婚紗照時,新郎遭遇雷擊不幸身亡。
麗江玉龍雪山省級旅遊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官方微博8月25日通報:24日13時34分,玉龍雪山雲杉坪突發雷擊傷人意外事件。事件發生後,玉龍雪山管委會、市縣相關部門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救治,阮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對此玉龍雪山管委會深感痛惜。目前,善後處理及後續相關工作正在有序開展。
一對新人懷着對未來幸福生活的憧憬,來到景色優美的山區拍攝婚紗照,卻不料遭此橫禍,不禁讓人扼腕痛惜。
近年來,新人出外景拍攝婚紗照時發生安全事故的新聞多次見諸媒體。早在2020年9月,浙江省溫州市洞頭區一對新人在海邊拍攝婚紗照時被海浪卷走,導緻新娘、化妝師和攝影師死亡。
“安全問題不是小事,而是人命關天的大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有時候,一塊警示牌、一張防護網甚至一次及時的廣播都可能救人性命。
痛定思痛,每一場悲劇的釀成不隻是天災,還可能與景區或相關方的安全管理漏洞、遊客的安全意識缺乏相關。
景區應承擔風險提示義務和救助義務
近年來,去景色秀麗的風景區拍攝婚紗照成了一種流行趨勢。記者了解到,新人去風景區拍攝婚紗照不僅須購買門票,還須單獨支付拍攝婚紗照入場費,攝影團隊進入也要支付場地費。如果不支付這項費用,則不允許在景區内穿着婚紗拍照。
對遊客來說,如果向景區支付了數百元的費用,景區應當承擔哪些義務呢?
無訟戰略合作律師、北京市君澤君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糜志彬告訴記者,景區管理機構承擔着與景區情況相應的風險提示義務和救助義務,主要包括:
1
若景區位于高海拔地區,應在醒目處标示高海拔反應應對提示,同時,為遊客提供必要的救助措施,并設立醫護站;
2
天氣變化安全提示義務,尤其是在天氣多變,溫差很大的景區,應對入園遊客給出天氣提示,并提示遊客做好防寒保暖;
3
若景區道路陡峭且曲折,應做好園區道路安全警示,給出安全駕駛風險提示。
在劉俊海看來,景區的經營管理者要回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法定義務,胸懷對法律的信仰之心,對風險的警惕之心,對消費者的感恩之心,其中一項法定義務就是安全保障義務,比如警示、提醒、警告,以及硬件軟件的建設、人員的配備、設施的修繕以及安全警示标志的設立等。
景區應當履行這些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沒有履行就可能承擔侵權責任。在購買門票後遊客和景區還有合同關系,可能構成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的競合。
景區需要為遊客購買保險嗎
記者了解到,不管是門票還是入場費,均不包含相關保險費用。那麼,對于高原、雪山、海邊等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景點,景區是否應當要求或者為遊客購買相關保險呢?
在糜志彬看來,景區一般不會強制要求遊客購買保險,這符合旅遊法及其他行業規範性文件的規定。部分景區在售賣門票的同時還提供保險服務的,也應該将二者分開單獨出售,不得綁定,遊客有權選擇是否購買保險。作為景區客流主要來源之一的旅行團,其組織者旅行社通常會在遊客參團簽署服務合同時,要求遊客購買人身意外安全保險。
劉俊海也表示,遊客購買保險原則上是自願的,這與屬于法定例外的強制險不同,比如交強險涉及公共安全,必須購買。
遊客發生意外,景區是否要擔責
遊客在景區内遭受人身或财産損害,景區在法律上是否擔責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主要考慮如下因素:
1
風險來源是否屬于山洪、雷擊等意外事件;
2
景區管理者是否盡到管理職責或存在過錯;
3
遊客是否遵從景區的管理規定以及遊客不當行為是否是導緻其人身或财産受損的主要原因。
“通常說來,對于意外事件導緻或完全系遊客違反景區管理規定導緻的人身或财産損害,從法律上來講,景區并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景區未盡到管理職責,則需要根據導緻損害的因素、景區過錯程度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糜志彬表示,無論于何種情況下,遊客在人身或财産遇到危險時,都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景區對此負有責任。這是旅遊法賦予遊客的權利。
旅遊法第12條規定,“旅遊者在人身、财産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
在劉俊海看來,景區應當在管理職責和能力範圍之内履行協助救助和安全保障義務。比如遊客摔倒受傷,在求助景區後,工作人員應第一時間前往救助;如果遇到山洪暴發等危急情況,景區應立即進行廣播提示并由工作人員組織遊客撤離。
“當然,如果景區已經盡到警示警告義務,對一些野景點明确禁止遊客前往,遊客還要私自跨越護欄,導緻受傷或身亡,完全超越了景區的安全保障範圍。這時候,我認為景區應免責,至少是應減輕相關責任。”劉俊海認為。
婚紗攝影公司也應注重安全問題
除了景區安全問題,近年來婚紗攝影公司或旅拍公司往往喜歡前往景區拍攝,特别是到山區、高樓、橋梁、海邊等有風險的地方拍攝,出現安全事故的也不少見。
對于這些婚紗攝影公司來說,應承擔哪些責任呢?
在糜志彬看來,通常說來,婚紗攝影公司或者旅拍公司提供的主要是拍攝服務,拍攝地點由消費者選擇。與此相對應,雙方所締結的服務合同中主要圍繞着攝影服務、拍攝地點布置、拍攝内容設計和成果質量等展開,合同中通常不會包含保險等内容。婚紗攝影公司或者旅拍公司原則上不對拍攝過程中發生在消費者身上的意外事件承擔責任。
“
“但是,如果婚紗攝影公司或者旅拍公司提供的不僅限于拍攝服務,還包含其他服務内容時,例如拍攝地點和線路決定、消費者抓拍動作或内容的設計,如果上述服務内容具有導緻消費者人身或财産存在損害風險時,其應對可能産生的風險予以清楚、充分的提示,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
糜志彬進一步解釋,如果在此過程中因其未盡職責導緻消費者人身或财産受損的,婚紗攝影公司或者旅拍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參照旅行社的交易習慣,站在風險防範的角度,建議婚紗攝影公司或者旅拍公司在此情況下,在服務合同中設置保險條款。
“對于婚紗攝影公司和旅拍公司,我認為應當履行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特别是要提高戶外、野外拍照風險的預防和判斷能力。公司也應當對自己的員工做好安全教育,既要保障消費者安全,也要保障員工自身安全。”劉俊海說。
加強景區安全教育
“當然,在實踐中悲劇的釀成不是單方面的作用,而是有極端天氣、遊客缺乏自我保護意識、景區和相關方安全保障有漏洞等多方面的因素。如果是多種情況導緻的安全事故,則須按照導緻損害結果發生的不同原因力,來合理劃分責任邊界,比如承擔30%、50%責任。”劉俊海說。
在劉俊海看來,我們應對全國各地的景點景區展開一次拉網式、地毯式的風險排查。既要加強對旅遊景區員工的安全保障教育,也要确保景區的每一寸土地都有基本的安全保障。同時,消費者也要增強自我安全保障意識,多學一點安全知識,莫讓悲劇重演。
作者:劉亞
來源: 檢察日報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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