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内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送判決書。”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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