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與本單位勞動者之間,因與勞動有關的權利、義務、問題引起的糾紛,雙方當事人均可申請仲裁。
2、當事人為屬合資、中外合資及外商獨資企業或所屬職工,發生勞動争議應到市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當事人與國有、集體、個體、聯營、股份制和鄉鎮企業之間發生的勞動争議,或機關、事業單位、群衆團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争議,應到該單位工商登記注冊地)所在的區縣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勞動仲裁部門受理以下勞動争議: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争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規定的争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争議;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争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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