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業戶确定增值稅納稅地點辦法:
1、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财政、稅務機關批準,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證明,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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