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将本單位财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财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将國有資産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