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第7條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确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因此,在具體認定行為人是否侵害他人名譽權時,應從以下四方面來确定:
(1)行為人主觀有過錯。主觀有過錯是指行為人對于他人名譽權受侵害的事實主觀上存在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2)行為人行為違法。
(3)存在損害後果。由于名譽權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譽權的損害後果與一般侵權後果的表現有所不同,前者較為隐蔽,且舉證比較困難。
(4)損害後果與違法行為之間有因果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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