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使用權,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專有使用權。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權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筆名、藝名或化名等。
姓名使用包括積極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為權利主體的标志;在特定場合使用姓名,以區别于其他社會成員。消極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為特定行為後,拒絕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于:在特定條件下,自然人不許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戶口登記、身份證、護照上必須使用正式姓名。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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