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的職稱是全國對于教師的一種級别的劃分。教師職稱評定制度是一種單純的人才評價制度,以評價人才為目的,屬于品位分類,不考慮用人意圖。評價的重點是通過考察教師已經取得的學術技術成就和工作業績來評定教師的學術技術及業務水平等級稱号。職稱設置從正高級職稱到員級5個等級,依次為正高級教師、高級教師、一級教師、二級教師、三級教師,與職稱的正高、副高、中級、助理、員級相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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