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規定當中是允許抵押房産之後再一次買賣房屋的,但是問題是如果想要通過抵押房産獲得的貸款來買房,那麼銀行将會謹慎考慮,甚至是拒絕貸款。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産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已作抵押的房地産,由抵押人占用與管理。
抵押人在抵押房地産占用與管理期間應當維護抵押房地産的安全與完好。抵押權人有權按照抵押合同的規定監督、檢查抵押房地産的管理情況。
第三十七條,抵押權可以随債權轉讓。抵押權轉讓時,應當簽訂抵押權轉讓合同,并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抵押權轉讓後,原抵押權人應當告知抵押人。
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地産可以轉讓或者出租。
抵押房地産轉讓或者出租所得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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