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條的訴訟時效為3年,從借條标注的還款期限之日起算,超過3年未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再保護。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出借人可随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出借人主張權利的次日起計算。如出借人在出具借條後30年内沒有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不再起算。
2、欠條的訴訟時效也是3年,已标注清償欠款日期的,訴訟時效從标注的清償日期之日起算,沒有标注清償日期的,訴訟時效從出具欠條的次日起算。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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