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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規定是什麼

知識 更新时间:2025-12-28 16:15:34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上述辭退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賠償金或補償金。

  以及《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四十二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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