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隻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後所作出的判決。
1、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于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
2、如缺席的當事人下落不明又無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無法送達的,則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公告自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3、如不服本判決,當事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逾期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可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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